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选举罪之成立与选举法无涉其诉讼程序亦不得牵混至刑律二七二条所列人员本无处罚烟犯权限自不得谓不处罚系不与相当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