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数人共同犯罪系指刑律二九条一项以下各种共犯而言即刑律第三百六十一条之以共同正犯论者亦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