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出售伪金丹即其中并无吗啡毒质者如明知为伪而冒作真者出售应成立诈财罪如不知为伪而误作真者出售虽所知系贩卖吗啡罪仍应依刑律第一三条第三项第二款从其所犯之诈财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