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缴讼费被驳斥之当事人系由审判长定期补正而此项期限又得依声请或职权以裁决伸长自不能再行准用请求回复原状之规定惟审判长定期补正时不宜过短应斟酌讼费数额及地方之经济状况并将法律上之效果明予示知以促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