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确定判决既经非常上告判决撤销则民事确定判决之基础判决亦不存在当事人依据民诉条例执非常上告判决声请再审自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