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婚姻无效与确认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诉依民诉例第六六八条第六六九条自应专属夫之普通密判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