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声请豫审案件在终结前不得撤回刑诉条例第二八七条所称得缴回之起诉系专指未经声请豫审之案件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