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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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就担保物之卖价得不经裁判先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