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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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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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十二年(1923年)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费用一经执行无论是否因执行终了均得依法向债务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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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国大理院解释
1923年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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