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一造亡故并无合法承继人承受诉讼第一审传讯他造判决他造声明不服应视亡故者为积极的当事人或消极的当事人而分别驳斥或纠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