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8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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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6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6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6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让受人担当诉讼被告既不同意自不许第三人代为担当

  被告就第三人之担当诉讼如已同意则该案判决应列第三人为原告

  诉讼费用如原告一面败诉应由代为担当诉讼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