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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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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方审判厅管辖第一审最轻本刑为三等有期徒刑之罪预审推事应以职权指定律师为之辩护否则自属违法至指定辩护人与选任辩护人于执行职务并无何种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