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对于县知事之判决呈诉不服应由审厅准驳但检察官仍可为独立之主张
婚姻预约之有无非查明不能为刑事判决者得由刑庭依刑诉程序办理
拐取已聘未婚妻或弟妇子妇者仍应以略诱和诱论罪但可依其情节酌量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