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第九二条第二项之裁决应依第四八五条但书及第四八六条第一项但书指挥执行如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等情形亦应依第八八第八九等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