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告诉人不服第二审判决直接向第二审法院声明上诉此与刑诉条例第四一三条第一项及第四二四条所称上诉违背法律上之程式者相当应分别依如该条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