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条例关于送案程序如起诉或上诉须经由检察官按审级送交均有明文规定而于移送发回或发交则未明定如何手续非条文有缺漏盖谓以收例发当然可知其应经由检察官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