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1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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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0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1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1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制造吗啡系包括含有吗啡之物而生实害者言故以吗啡制造丸药仍应依吗啡治罪法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