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提出上告声明书经催告仍不提出理由书者上告衙门为使便利起见得以职权调查原判有无违法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