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典当房地回赎时效应斟酌典契之有无期限经过期间之长短价值相差之比例及收赎之方法逐一订定方无窒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