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监犯再犯确定后更定其刑应以决定行之
俱发罪各确定判决中若有应送覆判案件无论该判决曾经覆判与否均应将决定连同各判决并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