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7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37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7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8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渎职罪中行求二字须指定具体贿赂但不限于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