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和奸如未因奸酿成他罪自不能仅以第三人之犯罪指为与奸行有相当因果关系若有相奸者之尊亲属告诉则以和奸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