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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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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44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4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4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两村私斗如妨害地方静谧者应认为骚扰罪因而宰食他人之鸡豕应以窃盗或侵占分别科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