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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5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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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民拒捕杀人未曾致死县知事不依普通司法程序审判电巡按使奉准抢毙不成立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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