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内管辖各条除与民诉律草案管辖各节扺触之部分外仍继续有效惟该章程第九条规定显与法院编制法审级制度扺触自不能复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