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人事诉讼被上诉人匿避难传得依法例行补充公示送达传唤再不到庭即依职权调查凭证为一造审理之通常判决
告知参加同从参加法理相同应准与上诉同时参加
县署如批明上诉处所当事人逾上诉期间仍不上诉者认为原判确定如并未批明即应从宽办理
判词若由县抄送达可代牌示
捆身字约无效自随时还钱取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