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卖和卖之共犯如有营利意思均可依刑律三五一条处断若仅收受藏匿被强卖和卖人者补充条例九条二项规定至为明晰应分别豫谋未豫谋援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