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民死亡团董将投票通告扣留隐匿不报不能认为办理选举违背法令至选民经已死亡由他人投票如其结果致不足当选票数自属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