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正覆判章程公布以前之案件依该章程第一条尚在期间内者概须查照新章办理若新章不在覆判之列即无庸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