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先买权之竞合依条理应以权利成立在先者为先顺位
共有人之私债祗应就该所有部分执行无侵及他人共有部分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