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94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94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4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案经知事就被告审理判决自应受理上诉惟县判免诉免究等字样应审查内容不得概认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