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94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9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财谋杀自应以强盗杀人论诱令被害者至行为地点应以共犯论

  债务之履行不问债务者是否真意既有交付行为即应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