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先发两罪已经审判确定复审判后发馀罪更定其刑者祗应就前判所定合并执行之刑与后判之刑依二三条更定执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