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有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而勒取财物者应成立强盗罪其仅以欺罔恐喝使人交付财物者系诈欺取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