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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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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 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
沿革
制定机关: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中华民国劳动部

  1. 中华民国101年6月1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1012639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原名称: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董事长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新名称:大量解雇劳工时禁止事业单位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国处理办法)
  2. 中华民国102年4月22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资3字第1020125769号令修正发布第5、9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9年4月16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090125951号令修正发布第10条条文
  4. 中华民国110年6月8日劳动部劳动关3字第1100126431B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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