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太平御览/0638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刑法部三 太平御览
卷六百三十八.刑法部四
刑法部五 

律令下

[编辑]

《齐书》曰:初,江左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孔稚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从轻,曰:“仲尼有言,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今之听狱者求所以煞之。与煞不辜,宁煞有罪。则断狱之职,古所难矣。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依五经例策试,上高弟,便擢用之。”

《北齐书》曰:武成帝河清中,有司奏上《齐律》,其不可为定法者,别制《权令》二卷,与之幷行。后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有约罪,律无正条,于是遂有别条《权令》,与律幷行。大理明法,上下比附,欲出则附依轻议,欲入则附从重法。奸吏因之,舞文出没。至于后主,权幸用事,有不附之者,阴中以法,纲纪紊乱,卒至于亡。

《三国典略》曰:齐封述,渤海修人,廷尉卿轨之子也。久为法官,明解律令,议断平允,时人称之。

《隋书》曰:李德林,开皇元年敕令与太尉任国公于翼、高颎等同修律令,事讫,别赐九环金带一,骏马一匹,赏损益之多也。

又曰:刘行本为侍御史,雍州别驾元肇言于上曰:“有一州吏,授人馈钱二百文,依律令合杖一百。然臣下车之始,与其为约,此吏故违,请加徒一年。”行本驳之曰:“律令之行,幷发明诏,与民约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轻忽宪章,欲申乞言之必行,忌朝廷之大信,亏法取罪,非人臣之礼。”上嘉之。

《唐书》曰:高祖入关,除隋苛政,为约法十二条,惟制煞人、劫盗、背军、叛逆,馀幷蠲除之。及授禅,又用开皇律令,除其苛细五十三条格,务存宽简,取便于时。仍遣斐寂、殷开山、郎楚之、沈叔安、崔善为之徒撰定律令。太宗即位,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当朝通议之士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太重。”于是议绞刑之属五十条死断其右趾焉,应死者多蒙全活,得罪者咸称赖之。

又曰:太宗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

又曰:神龙元年,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乃有千馀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即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授罪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坎。”

又曰:时所用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攻诸国法著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须刻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多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己,然皆罪名之制也。

《六韬》曰:文王问太公曰:“愿闻治国之所贵。”太公曰:“贵法令必行。法令必行,则治道通;治道通,则民大利;民大利,则君德彰。”文王曰:“法令必行,大利却蜀,奈何?”太公曰:“法令必行则民俗利,民俗利则利天下。是法令必行,大利人也。”又曰:愿闻为国之大失。太公曰:“为国之大失者,为上作事不法,君不觉悟,是大失也。”文王曰:“愿闻不法。”公曰:“不法则令不行,则主威伤;不法法则邪不正,邪不正则祸乱起;不法法则刑妄行,刑妄行则赏无功;不法法则国昏乱;国昏乱则臣为变,君不悟则兵革起,兵革起则失天下。”文王曰:“诫哉!”

《管子》曰:法者,所以兴功惧暴;律者,所以定分止事。

又曰:凡国无法则众不知为,无度则事尾。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僻治,治普打国乱。故曰:正法直度,罪煞不赦,诛戮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再行。

又曰: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乎令。令重君尊,君尊国安;令轻君卑,君卑国危。故安国存乎尊君,尊君存乎行令,行令存乎严罚。严罚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人之本,本莫要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增益令者煞无赦。不行令者死。

又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重也。法者,将立朝廷;将立朝廷,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人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

又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所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有左有右,圣人法之,以建经纪。春生于左,秋煞于右,夏长于前,冬藏于后。生长之事,文也;收藏之事,武也。是故文事在左,武事在右。圣人法之,以行法令。

又曰: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授宪于上大夫。

安子曰:君之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文子》曰:文子问老子曰:“法安所生?”曰:“法生于义,义生于众,众合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非从天生,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反己自正。

《商君书》曰: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勇力非过人也。然民虽有圣智,弗敢谋;有勇力,弗敢煞;虽众,弗胜。其制民尾万之数,虽行重赏而民弗敢争,行重罚而民弗敢怨者,法也。

又曰:法令者,民之则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知者不得过,过者不得不及。名分不定而欲天下之治也,是犹欲无饥而去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至东而西行,其不几亦明矣。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兔一可以分百也,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在市,盗不敢取,分之定也。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之人得议之也。

《慎子》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立君而尊贤,是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故有道之国,法立则私义不行,君立则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又曰: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投钩分财,投策分马,非以钩策为均也,使得荣者不知所以德,得恶者不知所以怨,乃以塞怨望也。

又曰:尧为匹夫,不能使邻家至;为主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未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

《申子》曰: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又曰:尧之治也,盖明法察令而己。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又曰: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

《韩子》曰:鲁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向,恐烧国。哀公自将众趋救火,人尽逐兽,而火不救。乃召仲尼。仲尼下令曰:“不救火而逐兽者,比入禁之罪。”令下未遍,火遂救矣。

又曰: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虚静,重变法也。

又曰:释法术而为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尺寸,则万不失一也。

又曰:董安于为赵上地之守,行石阜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乡左右曰:“人尝有之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痴聋狂乱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马羊牛尝有入此乎?”对曰:“无有。”安于喟然叹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民莫知犯,何为不治也?”

又曰:荆庄王有弟门者立法,群臣大夫、诸侯、公子入朝,马蹄践ニ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于是太子入朝,马蹄践ニ,廷理依法。太子怒,入为王泣曰:“必为诛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庙,尊社稷,故臣授命,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焉可诛也?”太子乃还谘避舍,露宿三日,北面再拜请罪。

又曰: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教,司南以端朝夕,明王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虎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使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人主者,以形德制臣也,今君释其刑德而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又曰:奔车之上无仲尼,覆舟之下无伯夷。故号令者,国之舟车也。安则智廉生,危则鄙争起。

又曰:越王问于大夫种曰:“吾欲伐吴,可乎?”对曰:“可。以吾赏厚而信,罚严而必。君必欲知之,何不试焚?”于是遂焚宫室,民莫救火。乃下令曰:“民之救火而死者,比死敌者之赏;胜火而死者,比胜敌之赏;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民之涂其体、被濡衣赴火者左三千人,右三千人,抬知必胜之势也。

又曰:吴起为魏武侯西河之守,秦有小亭临境,起欲攻之。乃倚一车辕于北门之外,而令曰:“有能徙北南门之外,赐之上田上宅。”民莫之徙也。及有徙之者,遂赐之如令。俄又置一石赤黍东门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之于西门之外者,赐之如初。”民则争徙之。乃下令大夫曰:“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宅。”民争上。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

阮子曰:渔人张网于渊,以制吞舟之鱼;明主张法于天,以制强良之人。立法以堤民,百姓不能干;立防以堤水,江河不能犯。

《傅子》曰:律是咎繇遗训,汉命萧何广之。

又曰:天为有形之主,君为有国之主。天以春生,犹君之有仁令也;天以秋煞,犹君之有威令也。故仁令之发,天下乐之;威令之发,天下畏之。乐之故乐从其令,畏之故不敢违其令。若宽令发而人不乐,尾称仁矣;威令发而下不畏,尾言威矣。无仁可乐,无威可畏,而能保国致治者,未之有也。

《会稽典录》曰:董昆字文通,馀姚人也。少游学,师事颍川荀季卿,授《春秋》,治律令,明达法理。又才能拨烦,县长潘松署功曹史。刺史卢孟行部,垂念冤结,松以孟明察于法令,转署昆为狱史。孟到,昆断正刑法,甚得其平。孟问昆:“本学律令,所师为谁?”昆对:“事荀季卿。”孟曰:“史与刺史同师。”孟又问昆从何职为狱吏,松具以实对。孟叹曰:“刺史学律,犹不及昆。”召之,署文学。

杜预《律序》曰: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盐铁论》曰:夫善言天者合之于人,善言古者考之于今。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

又曰: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趋,奸伪萌生。

崔实《政论》曰:君以审令为明,臣以奉令为忠。故背制而行赏谓之作福,背令而行罪谓之作威。作威则人畏之,作福则人归之。夫威福者,人主之神器也,譬之操莫耶矣,执其柄则人莫敢抗,失其柄则还见害也。

《风俗通》曰:《皋陶谟》,虞始造律,萧何成以《九章》,此关诸百王不易之道也。夫吏者,治也。当先自正,然后正人。故承宪履绳,动不失律令也。

[编辑]

《后汉书》曰:章帝时,陈宠代郭躬为廷尉,帝纳宠言,制除钻,琴严切。钻诸惨酷之科。

又曰:明帝永平十二年诏曰:“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中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

《魏志》曰:曹仁少时,不修行检。及长为将,严邪正,奉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

《宋书》曰:顾深之子宝先,大明中为尚书水部郎。先,深之为左丞荀万秋所劾,及宝先为郎,万秋犹在职,自陈不拜。世祖诏曰:“宪司之职,理有厘正,而顷刻无轻重,辄致私绝,此风难长,主者可严为其科。”

刘劭《律略》曰:删旧科,彩汉律为魏律,悬之象魏。扬雄剧秦美新曰:金科玉条。科条谓所施法律。金玉,珍之也。

《说文》曰:科,程也;程,品也。十为程,十程为寸。

 刑法部三 ↑返回顶部 刑法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