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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派湖南长沙关监督盐法长宝道朱开关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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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关告示
光绪三十年五月十五日
1904年6月28日
发布机关:大清 湖南洋务局
发布于湖南官报 六百九十五号

为出示晓谕事:

  案照光绪三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奉前抚宪赵札开:“照得本部院于光绪三十年四月十八日会同督部堂张恭折,具奏长沙开设商埠,事务繁重,拟请将盐法长宝道作为监督,并请颁发关防一折,俟奉到朱批恭录另行外,所有折稿,合行札发。”

  等因奉此,查续议通商条约第八款第十一节内开,湖南之长沙开为通商口岸;又开,凡各国在通商口岸居住,须遵守该处工部局及巡捕章程,与华民无异。各等因,准此,业经本道会同洋务总局夏税务司,在北门外勘定地址,划明界至,为各国租地通商之用。现权宜便商,将验税关厂暂设西门外各轮船码头适中之处。所有各段基地,均经札饬印委各员会绅清丈,备价议购在案。

  查长沙地方,当川黔之孔道,居粤汉之中枢,物产繁兴,士庶殷富,现在风气渐开,轮船往来如织,华洋商贾争先麋至,以图贸迁,一经开作通商口岸,将见梯航远集,货贿日益流通,不特广增税课,实属裨益工商。兹择于五月十八日,即西历七月一号,定期开关。凡华洋商民人等,均准来埠按照工巡章程,分别租住通商,不得稍有违悖。一应往来货物应完釐金,由釐务总局另行晓示外,所有应输新关税项,查照各口岸通商税则,一律办理。

  合行示谕。为此仰华洋商民人等,一体知悉,其各瘭遵毋违。

特示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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