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与宪法
孔子与宪法 作者:李大钊 1917年1月30日 |
1917年1月30日《甲寅》日刊署名:守常 |
孔子与宪法,渺不相涉者也。吾今以此标题,宁非怪诞之尤。然于怪诞标题之前,久已有怪诞事实之发见。本报之功用,颇重写实。此怪诞之标题,盖因怪诞之事实而生也,岂得已哉?
怪诞之事实者,何也?则宪法草案中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之事是也。云何以此为怪诞?最宜以孔子与宪法为物之性质两相比证,则知以怪诞之名加之者,为不妄矣。
孔子者,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也。宪法者,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也。以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入于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所结晶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荒陵古墓中之宪法,非光天化日中之宪法也﹔护持偶象权威之宪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宪法也。此孔子之纪念碑也。此孔子之墓志铭也。宪法云乎哉!宪法云乎哉!
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此专制复活之先声也。此乡愿政治之见端也。宪法云乎哉!宪法云乎哉!
孔子者,国民中一部分所谓孔子之徒者之圣人也。宪法者,中华民国国民全体无问其信仰之为佛为耶,无问其种族之为蒙为回,所资以生存乐利之信条也。以一部分人尊崇之圣人,入于全国所托命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一部分人之宪法,非国民全体之宪法也﹔所谓孔教徒之宪法,非汉、满、蒙、藏、回、释、道、耶诸族诸教共同遵守之宪法也﹔乃一小社会之宪法,非一国家之宪法也。此挑动教争之呼声也。此离析蒙藏之口令也。宪法云乎哉!宪法云乎哉!
孔子之道者,含混无界之辞也。宪法者,一文一字均有极确之意义,极强之效力者也。今以含混无界之辞,入于辞严力强之宪法,无论实施之效力,不克普及于全国,即此小部分之人,将欲遵此条文,亦苦于无确切之域以资循守。何者为孔子之道?何者为非孔子之道?必如何始为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必如何则否?此质之主张规定此条之议宪诸君,亦将瞠目而莫知所应。须知一部之失效宪法,全体之尊严随之,此宪法之自杀也,此宪法自取消其效力之告白也。然则辛苦经营,绞诸公数月之脑血,耗国家数月之金钱以从事于制定宪法之劳者,不几为无意义乎?
总之宪法与孔子发生关系,为最背于其性质之事实。吾人甚希望于二读会时,删去此项,以全宪法之效力。此一部尊崇孔子之人,尽可听其自由以事传播。国家并无法律以禁止之,社会并可另设方法以奖助之,何必定欲以宪法之权威,为孔子壮其声势,俾他种宗教、他种学派不得其相当之分于宪法而后快于心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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