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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京教法申字〔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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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对《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书》的申诉申请书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京教法申字〔2022〕15号
2022年9月30日
发布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黄××对《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

京教法申字〔2022〕15号

申诉人:黄××,女,20××年×月××日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被申诉人:清华大学
法定代表人:王希勤  职务:校长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


申诉人黄××不服被申诉人清华大学作出的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向本机关提出了申诉,请求:责令被申诉人撤销清学处〔2022〕73号《关于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撤销针对申诉人所作出的严重警告处分。

申诉人称:
一、处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申诉人不具有违纪行为。申诉人并未散发过宣传品,申诉人所放置的彩虹旗,也并不属于宣传品。参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中对“宣传品”的定义为“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以文字为主要展示手段,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进行非商业宣传的横幅、道旗、展板等”。再参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宣传品”给出的定义为“各类公开出版物和用于向群众宣传的成册、折页、散页、挂图等计划生育内部出版物”。由此可见,在本次处分行为中所涉及的彩虹旗,并不符合宣传品的常规定义理解范围。彩虹旗本身并不是非法物品,即使考虑到彩虹旗属于代表特定群体的象征,其本身依然不具备非法性。申诉人从未就案涉事件谩骂过他人。被申诉人自始至终也从未指出过究竟申诉人的哪些言论属于“谩骂他人”。与此同时需要强调的是,申诉人的确在朋友圈叙述过自身被相关教职工约谈的经历,但这属于申诉人对自身遭遇的客观叙述,即便这些客观叙述当中夹杂着申诉人的一些主观评价,但这些主观评价,也始终未逾越言论自由的边界,是申诉人对于自身不公遭遇的正常反应。
二、被申诉人校规适用错误,处分决定缺乏法律正当性。被申诉人作出处分决定所援引的校规条文,为《处分实施细则》第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九款。被申诉人若想援引《处分实施细则》第六条对申诉人进行处分,则其首先要举证证明申诉人确有“谩骂他人”的行为,被申诉人对此事实缺乏说明及论证;其次,被申诉人还需证明申诉人“谩骂他人”的行为的确造成了“不良影响”,而对此事实,被申诉人亦从未进行过任何说明或论证。被申诉人若想援引《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款规定对申诉人进行处分,则须证明申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擅自设置或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及“不听劝阻”这三项构成要件。而在本次处分中,申诉人不具有擅自设置或散发宣传品的行为,并未造成或者引起任何人的负面情绪或对学校的负面评价,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申诉人放置相关物品前后,均受到任何人员的劝阻,何来不听劝阻。申诉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处分实施细则》第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九款所规定的处分条件,依规不应作出处分。
三、处分决定的作出及维持,不符合法定程序。
《处分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拟处分告知书应当包含“拟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清学拟处〔2022〕67号拟处分告知书中,只载明了主要事实,并未依规载明拟作出处分的证据。在拟处分告知书中,被申诉人并未具体告知“多次”是指几次,也未告知涉及几条微信朋友圈,涉及哪些公众号文章,涉及哪些其他平台,哪些文字属于谩骂,他人又是何人。申诉人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实质上也就等同于剥夺了申诉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清华大学《处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也规定了处分决定书应当包含“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然而,在本次清学处〔2022〕73号处分决定中,未载明认定处分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以及复查结论书中,被申诉人从未就处分结论的形成过程进行任何的说理或论证。只是简单陈述了其单方面认定的申诉人违纪事实,同时直接罗列了其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校规条文,有违程序正义。
四、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校规条款不具备基本的合法性。
《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款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了对内部成员的义务,涉嫌侵犯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学校无权干涉,校规亦无权限制。
五、即使申诉人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对申诉人的处分也过重,有违比例原则。
对申诉人给予警告处分,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过罚相当的原则。即便申诉人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其行为及影响极为轻微,也不应对申诉人动辄使用过重处分。

被申诉人答复称:
一、学生基本信息及违纪事实
黄××,女,××××学院××××班本科生,学号20××××××××。
事实一:黄××同学于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与×××、×××同学在校内学生超市未经批准擅自放置彩虹旗约10面,并留言注明“请自取~#PRIDE”,相关情况已经当日调阅监控证实,黄××同学在随后2022年6月13日的院系谈话中亦承认。2022年5月14日当天傍晚得知情况后,院系老师、辅导员通过电话、微信、宿舍走访等多种方式希望当面约谈学生、了解情况并开展教育,但学生均强硬拒绝。晚21:45左右,老师在宿舍楼下遇到黄××同学,希望与其谈话,但黄××同学表达了抗拒,并约来多位同学与老师对峙。
事实二:随后5月中下旬,黄××同学多次在微信朋友圈、个人公众号上对与其谈话的辅导员、教师等人公布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并进行谩骂侮辱,扭曲事实(使用“冒充”“骚扰”“欺骗”“威胁”“控制”“违法违规”等说法)、措辞激烈(使用“鄙视”“畜生”“狗屎”“不可饶恕”等说法),造成不良影响。发布的相关言论黄××同学在随后2022年6月13日的院系谈话中亦签字承认。
二、处分适用的校规校纪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九)擅自设置或者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处分的程序
2022年5月14日散发彩虹旗宣传品事件发生后,××学院约谈黄××同学,了解情况、关心教育,但学生态度不配合。并随后在公共平台公开多位辅导员、老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谩骂、侮辱,不实信息流传广泛、引起误解,造成不良影响。
2022年5月17日,××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经讨论后决定对黄××同学的违纪行为进行立项,2022年5月18日,报校学生部备案。
2022年6月13日,××学院与黄××同学就未经审批擅自发放宣传品、以及谩骂侮辱他人的事实认定进行谈话。谈话首先告知了学生权利,随后学生承认彩虹旗是本人与×××、×××一同放置,也承认涉及处分的相关言论是本人发表的,并在言论截图上签字。
2022年6月15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认为黄××同学违反了《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相关规定,建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22年6月27日,学生处处务会讨论,拟给予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2022年6月30日,《拟处分告知书》送达黄××同学本人,书面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2年6月30日,黄××同学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2022年7月11日,学生处将处分的证据材料、处分依据,以及学生的陈述申辩材料报学生工作办公会讨论。经学生工作办公会讨论,决定给予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2022年7月15日,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黄××同学本人,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由两名见证人签字并告知黄××同学其享有的权利。
2022年7月25日,黄××同学因不服处分决定,向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022年8月9日上午,清华大学第30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召开,黄××同学的委托代理人×××、×××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场分别进行了陈述、交叉提问和质证,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审核了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与程序并对双方进行了提问。经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适当,同意原处理机构的处分决定。
四、对学生申诉要点的答复
(一)处分认定事实清晰:未经批准设置宣传品、侮辱谩骂他人
“未经批准”是黄××同学第一个行为构成违纪的主要因素黄××同学的违纪行为是“未经批准设置宣传品”,重点在于“未经批准”,而非黄××同学在申诉书中辩解的宣传品的违法性。根据《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未经批准设置宣传品是警告或严重警告,如果未经批准设置非法宣传品,则是记过以上处分。校园需要安静、有序的教学管理秩序。学校允许同学合理合法地通过宣传品表达观点、主张,但应遵守校内宣传品的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横幅、展板、旗帜等宣传品前需报相关部门审批。黄××同学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散发宣传品,既破坏了学校的管理秩序,更是对其他遵守秩序同学的不公平。大学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承担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安静、有序的校园秩序是这一切的前提和保障。每个人都有自己心中希望维护的价值观念,学校对此充分地尊重、保护,但是个人权益层面的尊重、保护,不意味着公共领域层面的任意宣传、传播。彩虹旗属于宣传品,未经批准不应在校园内随意设置、散发。宣传品是“直接承载宣传思想内容的具体物质形式”(刘建明等,宣传舆论学大辞典[M],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彩虹旗是承载宣传思想内容的具体物质形式,即宣传品,这也符合人们对该词汇的正常理解。黄××同学在2022年5月14日的微信朋友圈中发文,将辅导员说成是“威胁毕业”,并历数与其谈话的辅导员、教师等人,公布姓名、职务等个人信息并进行谩骂侮辱,扭曲事实(使用“冒充”“欺骗”“威胁”“控制”“违法违规”等说法);措辞激烈(使用“鄙视”“畜生”“狗屎”“不可饶恕”等说法)。5月15日及随后几天,相关言论在多个微信群传播,对相关教师、辅导员造成了负面评价。发布的相关言论,申诉人已经在2022年6月13日院系谈话中确认属实。老师在沟通谈话、查明事实期间,多次强调出于关心、帮助目的。学生如对老师的教育管理方式不满意,可以接受老师的约谈并当面提出。但申诉人拒不接听回复老师辅导员的电话和微信,刻意回避沟通,并将教师、辅导员的职务、院系、姓名在网上公开,恶意曲解、谩骂侮辱,不实信息流传广泛、引起误解。明显不是为了与老师建议商讨更加合适的处理方式,而是为了利用网络舆论,降低老师、辅导员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
(二)处分适用校纪校规正确
事件发生后,申诉人所在院系在当日及后续处理过程中尝试联系申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开展谈话教育,但申诉人多次拒绝,反而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进一步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不听劝阻。黄××同学未经批准散发彩虹旗的行为已经在校园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清华大学学生超市南入口楼梯间属于校内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黄××同学在该场所擅自散发未经报备的彩虹旗,让不特定的多数人都看到了该物品,在校内产生一定舆情,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学校的日常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九)擅自设置或者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给予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依据适当。
(三)处分程序正当
首先,处分依据的事实证据黄××同学均已知悉。《拟处分告知书》《处分决定书》中明确载明了处分依据的事实,即黄××同学于2022年5月14日未经批准在校内超市内擅自散发宣传品,并于5月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平台上谩骂、侮辱他人。相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均在2022年6月13日的谈话中出示给本人并确认签字。
其次,黄××同学在拟处分阶段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已书面告知,黄××同学已行使权利。2022年6月30日《拟处分告知书》送达黄××同学,书面载明“如对本拟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拟处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申辩”。黄××同学随后在6月30日向指定工作邮箱提交书面的陈述申辩材料。学校工作人员均邮件回复“你的书面陈述、申辩已经收到,你仍旧可以在7月7日晚17:00点之前继续提交或补充你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学校纪律处分的程序,你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将与拟处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校领导办公会,讨论后作出正式决定。”此后,学生再未补充新的陈述申辩材料。2022年7月11日的清华大学学生工作办公会上,黄××同学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已作为会议材料提交,作为本次纪律处分的依据。
最后,黄××同学在处分阶段享有的申诉权利已书面告知,黄××同学已经行使权利。2022年7月15日《处分决定书》送达黄××同学,书面载明“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黄××同学2022年7月25日向清华大学学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了申诉材料。2022年8月16日上午,清华大学第31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召开,黄××同学因不在校,书面委托了×××、×××二人到场进行了陈述、向原处理机构提问、回答委员提问、总结陈词等环节,充分表达了个人意见。
(四)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校规条款合理合法
《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合法、有效的高校内部管理文件,对校内的学生具有约束力。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作为教育管理部门,对在本校就读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
(五)学校对黄××同学的处分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黄××同学“严重警告”处分是基于其“未经批准设置宣传品”和“侮辱谩骂他人”两个违纪行为而一并作出的,两个违纪行为的处分都是警告及以上,因此对黄××两个违纪行为合并处分“严重警告”。学校在处分中区分了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处分等级,遵循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申诉人黄××系清华大学××××学院××××班本科生。申诉人于2022年5月14日下午15:40左右,与×××、×××同学在校内综合服务楼超市未经批准擅自放置彩虹旗约10面,并留言注明“请自取~#PRIDE”。2022年6月27日,被申诉人根据《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下:……(九)擅自设置或者散发宣传品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之规定,作出《关于拟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告知书》(清学拟处〔2022〕67号)并送达申诉人。同日,黄××同学提出书面申辩。2022年7月11日,被申诉人作出《关于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清学处〔2022〕73号)并送达申诉人。申诉人不服,于2022年7月25日向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022年8月16日,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书》(清学申字〔2022〕03号),同意原处理机构的处分决定。申诉人仍不服,向我委提出学生申诉,我委依法予以受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被申诉人作为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及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严重警告等纪律处分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高等学校依法具有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清华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可以作为处理学生违规行为的依据。本案中,申诉人在校内超市内放置彩虹旗和写有“请自取~#PRIDE”字样的纸条,经查阅《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主编:李行健),第1475页,将宣传品解释为“用来进行宣传鼓动的印刷品。如传单、标语、宣传画等。”据此,可以将彩虹旗认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宣传品,写有“请自取~#PRIDE”字样也带有宣传散发性质。被申诉人在申诉人放置彩虹旗后多次找申诉人谈话,申诉人多次予以拒绝,不接受学校教育管理,且就此事发布朋友圈和公众号对学校老师进行谩骂,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被申诉人根据上述事实依据校规校纪对申诉人作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被申诉人作出处分决定前,依法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履行了告知、复查、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被申诉人在拟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中未载明证据问题,被申诉人有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且申诉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异议,在整个处理程序中被申诉人给予了申诉人充分的陈述申辩权,因此不足以影响对申诉人的最终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现答复如下:
维持被申诉人作出的《关于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清学处〔2022〕73号)。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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