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民国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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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民国92年)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民国94年9月6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教育部行政规则
2005年9月6日
教育部台训(一)字第0940121652号函修正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民国96年)

  1. 中华民国92年05月30日教育部台训(一)字第0920074060号函订定
  2. 中华民国94年09月06日教育部台训(一)字第0940121652号函修正
  3. 中华民国96年06月22日教育部台训(一)字第0960093909号函修正
  4. 中华民国105年05月20日教育部台教学(二)字第1050061858号函修正
一、 教育部为协助学校依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应依循民主参与之程序,经有合理比例之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之会议讨论后,送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学校并应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及参考学生、教师、家长等之意见,适时检讨修正之。
三、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应本于教育理念,依据教育之专业知能与素养,透过正当、合理且符合教育目的之方式,达到积极正向协助、教育、辅导学生之目的。
四、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不应针对学生发式作规范,并不得进行惩处;有关学生服装仪容之相关规定,应广纳学生意见,循民主参与程序订定,以塑造开明、信任之校园文化。
五、 教师所采行之辅导与管教措施,应与学生违规行为之情节轻重相当,并符合比例原则。
六、 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且不应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教师如有不当管教之行为,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七、 学校应提供学生对教师之辅导与管教措施提出申诉之救济途径,并明定于各校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以保障学生学习、生活与受教权益,增进校园和谐。
八、 学生因重大违规事件受处分后,教师、学务及辅导单位应追踪辅导,必要时会同校内外相关单位协助学生改过迁善。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定义的行政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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