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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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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1号发布)

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三、必须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在网上公开评价报告、检测项目等有关信息,严禁出具虚假或漏项、缺项报告。

四、必须严格执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严禁出租资格证书、在报告上冒用他人签名。

五、必须保障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严禁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抄袭他人成果。

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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