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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县人民法院(79)法刑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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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79)法刑字第28号

安国县人民法院
1979年10月25日

公诉机关:安国县公安局

被告人:钟志刚,又名钟大刚,男,五十二岁,贫农出身,商人成份,小学文化,汉族,原籍安国县西伏路公社张家营大队人。一九六四年因投机倒把被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一九六五年回原籍,现住城镇一分会,于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ー日因投机倒把被深县公安局收容,同年六月十二日由衡水专区收容遣送站转来我县公安局,一九七八年三月三日依法逮捕。

被告钟志刚,因诈骗一案,由安国县公安局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

钟志刚自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五年,先后在武强、深县、献县、安平、安国北张各庄等九个大队,以买橡胶、自行车为名诈骗十起,共诈骗集体和个人款六千三百余元。除三千六百元送礼外,钟犯实得款二千七百余元,并全部挥霍。

钟犯志刚,曾被政府判刑教育,但仍不悔改,重犯新罪,继续诈骗作案,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为打击一切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特判决如下:

判处钟志刚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一九七五年五月三十ー日起,至一九八四年五月三十ー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限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两份,上诉于:

河北省保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永

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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