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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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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9 年 5 月 23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89 年 6 月 7 日公布
1.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350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3, 7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239020号令
修正公布第 3、7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1, 7条
增订第6之1条
删除第13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6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7 条条文;增订第 6-1 条条文;并删除第 1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 3至5, 6之1至9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9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0008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3~5、6-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5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姊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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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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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89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4次的法律
行政院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