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督促各地进一步检查电影院和剧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通知 (55)会文艺字第00202号 195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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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三月四日(55)国二文林字第四十一号通知称:“目前各地对电影院、剧场的管理,很不一致。有些地方由文化部门统一管理;有些地方文化部门只在放映电影和上演剧目方面进行监督;有些地方文化部门根本没有管,而由别的部门主管。这种管理系统上的混乱现象,不符合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分行分业、归口包干’的方针,不利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也妨碍了国营影院和剧场在经营、管理上的改进,必须加以改进。现在对电影院和剧场的管理作如下规定:(1)各地国营和私营电影院和剧场应统一归口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管理,在没有文化局或文化科的地方,由文教局或文教科管理;(2)各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当地的电影院和剧场,只在有关业务范围内进行管理,如核发工商业营业执照、户口管理、维持院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征缴税款等等。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当地文化部门应给以协助”等情。查我省绝大多数的电影院和剧场的管理工作是符合国务院这一规定精神的,但个别地区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方因影院、剧场的房产不属文教部门所有或不是文教部门投资开设经营,而就不准当地文教行政部门过问他们的行政和业务;有的地方由于各有关部门对影院和剧场的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致存有多头领导等现象。为此,特此通知各地望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督促各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检查,以进一步改进对电影院和剧场的管理工作。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
195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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