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95号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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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编辑](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发挥徽文化、淮河文化、皖江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资源优势,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省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打造创新型文化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更加健全,文物事业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创新型文化强省建设、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安徽博物馆体系基本形成,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展览展示更加贴近社会,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文物保护法规规章日趋完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研究成果不断丰富,文物保护科技水平和装备能力显著提高。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落实责任
[编辑](三)落实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报告送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文物工作实际,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
(五)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积极发挥省文化遗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公安、海关、工商、交通运输、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应及时向文化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所涉文物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文物工作急需人才培养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加强保护
[编辑](六)健全文物登录制度。贯彻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做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公布工作。落实国家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等机制。加强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建立我省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监管,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七)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开展全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文物保护工程要遵循其特殊规律,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强化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养护巡查和监测保护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文物安全隐患,重视岁修,减少大修,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注重维护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历史信息和价值。
推进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完成国家文物保护样板工程和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文物整体保护利用等文物保护重点工程。结合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加强皖南古民居保护。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管理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
推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做好黄山、皖南古村落西递宏村、大运河(安徽段)的本体保护和环境整治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凤阳明中都皇城城墙、寿县古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实施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重点做好六安、金寨、岳西等革命旧址群,泾县云岭、徽州区岩寺新四军军部旧址,天长抗大八分校旧址,濉溪、萧县淮海战役总前委旧址,肥东渡江战役总前委旧址,侵华日军淮南罪证遗址等一批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革命旧址和抗战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推进大遗址保护,加快含山凌家滩、凤阳明中都皇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并对外开放,积极申报禹会村、双墩等大遗址入选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启动实施10处省大遗址保护和考古遗址公园建设。
推进水下考古调查工作,对我省较为适合水下考古调查的黄山市太平湖等水域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加强水下考古队伍建设。
(八)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凡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中发现古文化遗存、出土文物以及古生物化石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着力加强我省重大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重点做好引江济淮、商合杭客运专线、合安九客运专线等重大项目及高速公路、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考古发掘单位要依法向博物馆移交文物。积极探索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九)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省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协调指导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文化文物、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由各市县组织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完成全省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推进普查成果转化利用。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分类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程,注重保护修复馆藏革命文物。实施预防性保护工程,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要为处于地震带的博物馆的珍贵文物配置防震保护设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开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变迁等实物物证调查,征集、收藏重要实物,记录时代发展,丰富藏品门类。
(十一)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切实降低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风险。落实文物安全属地管理和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部门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大检查。利用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文物安全宣传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切实提高广大民众文物安全意识。
(十二)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积极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社会公众在文物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决策科学性。
四、拓展利用
[编辑](十三)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推出一批涵盖抗战历史、历史文物、地方文化、民俗风情等内容的原创展览,推出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影视节目和图书等多媒体出版物。推动流动数字博物馆与博物馆社会宣教工作相结合,把安徽优秀历史文化送到基层。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每座博物馆开展中小学生专门讲解服务或教育活动年均4次以上。
(十四)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服务。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建立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加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行业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促进全省博物馆数量增长及质量提升,建设省博物馆新馆、寿春楚文化博物馆等重大项目。充分发挥安徽博物院、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省地质博物馆等文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智慧博物馆、生态博物馆、流动博物馆、社区博物馆建设。持续推进安徽省博物馆陈列展览联盟工作,发挥安徽博物院的牵头作用,整合全省博物馆藏品资源,促进陈列展览、服务绩效、人才培养、社会教育、学术研究的全面提高。提升古遗址古建筑展示利用水平,拓宽近现代文物的利用方式。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定期或部分对公众开放。
(十五)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和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创新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度假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增加地方收入,扩大居民就业。实行文物保护的分类管理、精准管理,针对城市、乡村、荒野等不同地域,以考古勘探等工作为基础,合理划定古遗址的保护区划;对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实现文物保护与延续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相统一。切实加强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开展文物拍卖等经营主体信用评估,积极促进文物拍卖市场健康发展。
(十六)为扩大安徽文化影响力服务。积极参与国内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与对外交流,拓宽文物对外展示传播渠道,实施“文化遗产看安徽”工程。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精心组织具有安徽地域特色的展览项目,讲好“中国故事”“安徽故事”,不断推动安徽文化走出去。同时,积极引进境外特色文物展览,发挥文物作为文化使者和历史文明见证者的作用。
(十七)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和衍生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参与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项目,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八)合理适度利用。任何文物利用都要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为前提,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文物历史文化价值为导向,以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为底线。文物景区景点要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
五、严格执法
[编辑](十九)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我省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二十)强化文物督察。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地方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要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
(二十一)加强地方文物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落实执法责任。市县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可委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建立案件分级管理、应急处置、挂牌督办等机制,建设文物执法管理平台。
(二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围绕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国际古遗址日等活动和安徽重点文物工作,宣传普及文物知识,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遵守文物保护法的自觉性。开展多种形式的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文物、博物馆、考古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六、完善保障
[编辑](二十四)保障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统筹文物资金支持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和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加大对皖北地区、大别山区等地文化文物精准扶贫力度,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
(二十五)加强科技支撑。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创新工作机制,重点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加强全省文物预防性、抢救性保护的重大技术攻关,推动省级文化遗产保护科研平台建设,积极创建油画保护修复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全省出土文物科技保护实验室。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准则,进一步推广应用文物保护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升文物工作标准化、科学化水平。
(二十六)重视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文物局“金鼎工程”实施计划,加大我省文博各类人才培养力度,形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实施保护项目与人才培养联动战略,加快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鉴定、展览策划等紧缺人才培养。重视民间匠人传统技艺的挖掘、保护与传承。加强县级文物行政执法等急需人才培训,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加大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要政策措施分工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序号 | 工 作 任 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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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把文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 省文化厅 | 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办公厅 |
2 | 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协调配合。 | 省文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3 | 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整治行动。 | 省文化厅 | 省宗教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 |
4 | 保持对盗窃、盗掘、盗捞、倒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化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所涉文物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 | 省公安厅、省文化厅 | 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合肥海关 |
5 |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化文物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 省文化厅 | 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
6 | 推进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发展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文化厅 | |
7 | 实施近现代重要史迹与当代遗产保护利用工程,做好列入国保省保的重要革命旧址和抗战文物的维修保护和展示利用工作。 | 省文化厅 | 省委党史研究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8 | 开展水下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加强水下考古队伍建设。 | 省文化厅 | 省交通运输厅 |
9 | 高度重视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0 | 重点做好引江济淮、商合杭客运专线、合安九客运专线等重大项目及高速公路、开发区等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 省文化厅 |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
11 | 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文物保护补偿办法,依法确定补偿对象、补助范围。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采取社会募集等方式筹措资金,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的资金补助问题,使文物所有者和使用者更好地履行保护义务。 | 省文化厅 |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
12 | 推动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 省文化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3 | 依法组织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公布。 | 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4 | 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文物保护标志碑,并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省文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5 | 实施馆藏文物修复计划,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文物,完善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调控设施。 | 省文化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6 | 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持续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文物建筑等消防安全检查。 | 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7 | 推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的长效机制,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 省国土资源厅 |
18 | 将更多的博物馆纳入财政支持的免费开放范围。 |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19 | 加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行业博物馆建设,建设省博物馆新馆、寿春楚文化博物馆等重大项目。 |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 相关市、县人民政府 |
20 | 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创新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和传统村落休闲度假旅游线路,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 | 省文化厅、省旅游局 | 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21 | 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 省文化厅 | 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测绘局 |
22 |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规章,积极推动我省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 | 省文化厅 | 省法制办 |
23 | 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督察力量,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警务室。 | 省文化厅、省公安厅 | |
24 | 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 省文化厅 | 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5 | 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 |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 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 |
26 | 做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 省文化厅 | 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7 | 加大对皖北、大别山等地区文化文物精准扶贫力度,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 |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 | |
28 | 加强文物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文化厅 | |
29 | 加大文博各类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文物保护相关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 省教育厅、省文化厅 | |
30 | 适当提高市县文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 |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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