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书/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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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齐王正始元年,巡洛阳,赐高年、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撢人诵志。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人情上通,上指远喻。至于鳏寡,罔不得所。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周典有之曰:‘其万民利害为一书,[1]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每国辨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方将虚心以俟。其勉哉勗之,称朕意焉。”
挚虞新礼议曰:“魏氏无巡狩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摈及执贽皆如朝仪,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旗’。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
元嘉四年二月乙卯,[2]太祖东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觐园陵。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北顾。乙亥,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家并青泥关头败没馀口,[3]老疾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辛丑,幸京城。辛亥,谒二陵。丁巳,会旧京故老万馀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
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
-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勒,[4]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
-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
年月日。
-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馀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告报听如所上。[5]请为令书如左。谨关。
-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州府缘案允值。请台告报。
年月日。尚书令某甲上。
-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右令日下司徒,[6]令报听如某所上。某宣摄奉行如故事。[7]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子。[8]尚书令某甲下。无令称仆射。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谨关。
-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9]
- 右令书板文准于诏事板文。
尚书下云云。奏行如故事。
- 右以准尚书敕仪。 起某曹。
- 右并白纸书。 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 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某动静屡闻。
-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馀如常仪。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稽首再拜辞。”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某官某甲再拜辞。以“令曰”代“制曰”。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棨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其年历。[10]
- 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官有其注。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11]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新荒以来,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恒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12]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恒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云驾仓龙,[13]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季夏则黄,文极于此,无白冠则某履某舄也。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上附于冠,下不属衣。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愚谓应恒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彩。土令在近,谨以上闻。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冕之服,礼无其文。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又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知并不冠之服也。汉元始用,众臣率从。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自兹相承,迄于有晋。大宋受命,礼制因循。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有司奏:“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今书旧事于左。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四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是以服黄无令。’”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宋唯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勰见宗室传。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二日之中,而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于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谓之禊祠。分流行觞,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拂不祥。”[14]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阳气和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于名川也。论语,暮春浴乎沂。自上及下,古有此礼。今三月上巳,祓于水滨,盖出此也。”邕之言然。张衡南都赋祓于阳滨又是也。或用秋,汉书八月祓于霸上。刘桢鲁都赋:[15]“素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后但用三日,不以巳也。 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晋海西锺山后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官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其当给丧事者,无跣。绖带无过三寸。当临者,皆旦夕各十五举音。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间凡七日。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案尸子,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日。然则圣人之于急病,必为权制也。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废礼开薄,非也。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至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获讥于世。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事皆奸妄,天下疾之。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之。建光元年,[16]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服。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到葬复如礼。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于汉也。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顾雍等同综议。从之。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𫖮、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勗、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17]同规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稿,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告诉。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复,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㷀㷀,当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18]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毁悴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馀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参量平议,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请。”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凷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馀居丧之制,一如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物夺之,[19]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
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
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恒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畅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
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20]“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
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服,[21]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齓之谓也。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传重,[22]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23]崇德太后褚氏崩。[24]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25]“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文公服三年之丧,[26]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阁,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
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27]礼毕馀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以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28]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馀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馀同朱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馀同朱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29]“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30]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以为永准。”诏可。[31]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
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樟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之。宫臣见至尊,皆著朱衣。”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樟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32]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33]备所加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馀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馀尊之所厌者也。[34]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馀如奏。
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35]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朱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殇,[36]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
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37]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泰始四年,尚书何桢奏:[38]“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
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园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
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
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蜜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巿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39]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裹以苇席,[40]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遗象也。[41]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即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亦停选挽郎。
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𢂿,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
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文。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馀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朱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嗣君母,[42]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勗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舍孙之谓。[43]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立之,[44]无则立长,年均择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勗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45]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秀长兄虔嗣早卒,[46]秀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秀以次袭绍。[47]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秀世子。”诏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画然定则,[48]准承有疑。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阴沍寒之处,以纳于凌阴。务令周密,无泄其气。先以黑牡秬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49]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秬黍祭司寒。启冰室,先荐寝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鉴供冰。自春分至立秋,[50]有臣妾丧,诏赠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丧事。缮制夷盘,随冰借给。[51]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阁,前史无其义。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朱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阁,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张超与陈公笺,“拜黄阁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门阃乃纳屐。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阁,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以类数推之,至阁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 ↑ 其万民利害为一书 “民”各本并作“人”,据周礼秋官小行人职文改。
- ↑ 元嘉四年二月乙卯 “乙卯”原作“己卯”,据局本及本书文帝纪改。按是年二月乙巳朔,十一日乙卯,是月无己卯。
- ↑ 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家并青泥关头败没馀口 “家”各本并作“军”,据文帝纪改。“青泥”各本并作“贵泥”。孙虨宋书考论云:“当作青泥”。按孙说是,今改正。
- ↑ 明详旨申勒 “勒”各本并作“勤”,孙虨宋书考论云:“勤当作勒”。按孙说是,今改正。
- ↑ 告报听如所上 各本并脱“告”字,据通典礼典补。按下有“请台告报”之语,盖告报为当时公文程式用语。
- ↑ 右令日下司徒 各本并脱“右”字,据通典礼典补。
- ↑ 某宣摄奉行如故事 各本并脱“奉”字,据通典礼典补。
- ↑ 年月朔日子 三朝本、毛本作“年月朔日子”。北监本、殿本、局本作“年月朔日甲子”。按文选四四陈琳檄吴将校部曲文亦作“年月朔日子”。
- ↑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此行各本并在“右令书板文准于诏事板文”一行之下,今据通典礼典,前后对易。
- ↑ 太史每岁上其年历 “其”各本并作“某”,据晋书礼志、通典礼典改。
- ↑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 按是月丙寅朔,无丁未。
- ↑ 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 “从”,晋书礼志、通典礼典作“顺”,盖沈约为梁武帝父萧顺之讳而改。
- ↑ 王者四时之服正云驾仓龙 “云”字三朝本空白。北监本、毛本、殿本、局本作“见”字,元龟五七六作“云”字。今据元龟改。
- ↑ 拂不祥 续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通典礼典作“祓除不祥”。
- ↑ 刘桢鲁都赋 “桢”各本并作“祯”。按刘桢,字公干,则“祯”当作“桢”,今改正。
- ↑ 建光元年 “建光”各本并作“建元”,据元龟六0改。按汉安帝年号有“建光”,无“建元”。
- ↑ 故未皆得返情太素 各本并脱“太”字,据晋书礼志补。
- ↑ 主者具行备 “具”各本并作“奏”。据晋书礼志、元龟二七改。下文亦有“主者便具行备”语。
- ↑ 率常以吉物夺之 各本并夺“物”字,据晋书礼志补。
- ↑ 黄门侍郎王准之议 各本并脱“王”字,据通典礼典补。
- ↑ 重嫌于无服 各本并脱“服”字,据晋书礼志补。
- ↑ 太孙亦体君传重 三朝本、北监本、毛本、殿本并脱“传”字,今从局本。
- ↑ 晋孝武太元九年 “九年”各本并作“元年”。据钱氏考异说改。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云:“太元元年,当作太元九年。字涉相似而讹。”按晋书康献褚皇后传,卒于太元九年。
- ↑ 崇德太后褚氏崩 “崇德”各本并作“崇宪”,据局本及晋书礼志、晋书康献褚皇后传改。
- ↑ 太学博士徐藻议 “徐藻”各本并作“徐恭”,据晋书礼志、晋书康献褚皇后传、通典礼典、元龟五七五改。
- ↑ 文公服三年之丧 “文公”各本及南史、晋书礼志作“昭公”。宋书徐广传作“僖公”。通典礼典作“文公”。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云:“昭公,徐广传作僖公。然成风之薨,不在僖公之世。且安帝于李后为祖母,非僖公于成风之比。窃谓当是文公之讹也。”按据钱氏考异之说,则通典作“文公”者是,今据改。
- ↑ 祥禫变除 各本并脱“祥”字,据通典礼典补。
- ↑ 哀情所极 “情”各本并作“丧”,据通典礼典改。
- ↑ 领仪曹郎朱膺之议 各本并脱“仪”字,据元龟五七六补。
- ↑ 皇代考检 “检”各本并作“验”,据通典礼典改。
- ↑ 释素即吉以为永准诏可 各本并脱“为永准诏可”五字,据通典礼典补。
- ↑ 不容撤乐以终服 各本并脱“以”字,据通典礼典补。
- ↑ 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 “义欣”各本并作“义兴”。按长沙王道怜子有义欣,无义兴。义欣元嘉三年为南兖州刺史。今据长沙景王传子义欣附传改正。
- ↑ 此先君馀尊之所厌者也 “厌”各本并作“废”,今从局本。
- ↑ 既失周期之义“义”各本并作“议”,据通典礼典改。
- ↑ 虽则佩觿未阙成德君父名正臣子不容服殇 各本并作“虽则佩觿未关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文字舛讹不可通。今据通典礼典改正。
- ↑ 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 各本并作“其使养之命不为母子”,今据仪礼丧服郑玄注原文改正。
- ↑ 泰始四年尚书何桢奏 “桢”各本作“祯”。按三国志魏志管宁传注引文士传:“桢字元干,庐江人。入晋为尚书、光禄大夫。”当即其人,则“祯”当作“桢”,今改正。参见本书卷一四礼志一校勘记第八、第十四、第二二条。
- ↑ 门如所处 “所”各本并作“何”,据通典礼典改。
- ↑ 裹以苇席 各本并脱“裹”字,据通典礼典补。
- ↑ 是其遗象也 各本并脱“遗”字,据通典礼典补。
- ↑ 当谓传国嗣君母 各本并脱“嗣”字,据元龟五七六补。
- ↑ 非舍孙之谓 各本并脱“舍”字,据通典礼典补。
- ↑ 有母弟则立之 “立之”各本作“弟”一字,据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原文改正。
- ↑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 张森楷校勘记云:“大明祇八年,无十二年。据上条称大明二年,下条称大明四年,此十二年或是大明三年之误。”
- ↑ 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秀长兄虔嗣早卒 “曹虔秀”各本并作“曹虔季”,据本纪及通典礼典改。下文又出“曹虔季”,并改“曹虔秀”。
- ↑ 虔秀以次袭绍 “虔秀”三朝本作“虔嗣”,北监本、毛本、殿本、局本作“虔季”,今据通典礼典改。
- ↑ 既无画然定则 “画”各本并作“尽”,据通典礼典改。
- ↑ 先以黑牡秬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 “秬黍”各本并作“穉黍”,据通典礼典改。
- ↑ 自春分至立秋 各本并脱“至”字,据通典礼典补。
- ↑ 随冰借给 “借”局本及通典礼典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