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决罚当司官吏学生等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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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决罚当司官吏学生等奏
作者:裴通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29

当司所授丞簿及诸博士助教直讲等。谨按《六典》云: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每有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征事。注云:其试法皆依考功口试。明经帖限通八以上,明法明算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简。凡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无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违程限及作乐杂戏者,同准弹琴习射不禁。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诸博士助教皆云诸学生读经文通熟,然后授文讲义。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试。其试读书每千言内试一帖,帖三言讲义者;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总试三条。通二为及第,通一及全不通者,斟量决罚。谨具当司官吏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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