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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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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 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部长唐一军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
2021年6月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6月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唐一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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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支持浦东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努力成为更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开路先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排头兵、彰显“四个自信” 的实践范例,更好向世界展示中国理念、中国精神、中国道路。《意见》提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比照经济特区法规,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在浦东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 《意见》提出的各项改革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对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的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2021年5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请示,建议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提请审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加强法治保障的相关议案。司法部在认真审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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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被授权主体。草案规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二)关于授权制定法规的权限要求。草案规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

(三)关于授权制定法规的实施范围。考虑到《意见》已明确授权制定法规在浦东实施,草案规定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

(四)关于授权制定法规的备案审查。为了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草案要求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浦东新区法规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浦东新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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