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我国公司 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劳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合函字〔1997〕第78号 1997年6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有效期:1997年6月4日—2001年12月19日(不含本日) |
文件 2001年尾《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宣布废止。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巴基斯坦使馆,驻卡拉奇总领馆:
自1981年我国公司进入巴基斯坦承包劳务市场以来,中巴两国的承包劳务合作发展迅速,成绩显著。截止今年4月底,我公司在巴累计签订承包劳务合同432份,合同总金额33.26亿美元,营业额25.01亿美元,目前在巴承包劳务人员3936人,巴已成为我国对外承包劳务重要市场之一。但是,随着双方合作领域不断扩大,中国公司数量逐渐增加,目前我在巴承包业务中存在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压价竞标、肥水外流现象严重,部分承包工程严重拖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司在巴声誉,已使亚洲开发银行对我公司参与亚行项目投标持排斥态度。为了进一步整顿承包市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国家、公司的整体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在巴承包劳务公司已达70多家,根据我部(1995)外经贸合函字第16号文中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今后,未经我部和驻巴使馆的同意,其他公司和单位不得再进入巴承包市场开展此类业务。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凡获准在巴继续开展承包业务的中国公司必须向我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定期汇报工作,主动接受领导与协调。
三、凡参加在巴承包工程项目竞标的中国公司(包括与外国公司组建的投标联合体),必须由我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向巴方业主或出资方出具资格证明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我使(领)馆经商处(室)有权照会巴有关部门,申明该公司不具备项目投标实力。
四、中国公司中标签约后必须对项目负责到底。严禁中国公司以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的方式,将在巴中标的项目转让给其它公司或单位。
五、中标公司如对项目不能自营时,应选择在国内执行过同类规模项目的合作伙伴负责实施,合作双方均应投入资金并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在项目管理方面,中标公司至少派一名懂英语、懂技术、善管理的项目经理参与现场管理;在财务管理方面,中标公司至少有一名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中标公司应在项目签约后30日内将上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并抄送驻巴使(领)馆经商处(室)。
六、驻巴使馆经商处从1997年7月开始,将每半年对所有在巴经营承包业务的中国公司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驻巴使馆经商处会同中国公司在巴协调小组商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考评结果及建议应及时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通过《国际商报》定期对外公布考评结果。
七、公司在巴承揽项目要特别注意项目所在地的安全因素,以避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安全问题而遭受人、财、物的损失。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在巴经营权的处罚。
请将本通知尽快转发各有关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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