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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罐打破佩刀刺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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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罐打破佩刀刺人判
作者:王铉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791

村人借罐人家罐,未出门打破,未离本处,又有人持佩刀伤人。县以为用刃,州以为非。仰正判。

九野太清,兆人承庆。凿井而饮,方闲射鲋之泉;持刃以雄,仍均佩犊之日。澄澜可汲,思抱瓮而无阶;铦刃将挥,提刜锺而可拟。故乃旁求假器,甫当于铜瓶;何轻用伤人,有类于铅筑。衡门未出,遽睹亏全,疏网难容,俄闻寘罚。讼端斯起,异共弊而无憾;刑柄终疑,遂殊条而靡决。慎非投鼠,破则宜陪。法在鷞鸠,伤固难逭。比盗之诉,不亦厚颜;用刃之科,诚非次骨。文惭陆海,晷落三晡。空有荐于刍词,谅轻尘于藻镜。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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